要求书表格的说明(PCT/IPEA/401) (2019年7月)
通信地址(细则 4.4(d)和规程 108):如果委托了代理
人,与申请人的任何通信都将寄到代理人(如果委托了几个
代理人,为第一个代理人)的地址。如果有几个申请人,当
其中的一个被指定为共同代表人时,将使用注明在第Ⅲ栏中
的该申请人的地址。
如果既没有委托代理人又没有指定共同代表人,信件将
寄到指明在第Ⅱ栏中的申请人的地址(如果只有一个申请
人),或者寄到被视为共同代表人的申请人的地址(如果有
几个申请人)。但是,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希望把信件
寄到另外的地址时,他可以把该地址标明在第Ⅲ栏中,以此
代替指明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人。在此情况下并仅在此情况下,
才需在第Ⅲ栏的最后一个方格中作出标记(即如果代理人或
者共同代表人的方格中的一个已经作出标记,不应再对最后
一个方格作出标记)。
第Ⅳ栏
有关修改的说明(细则 53.2(a)(iv),53.9,62,66.1 和 69.1):
国际初步审查将在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基础上开始,如果
已经有修改将在修改后的国际申请的基础上开始。请在适当
的方格中作出标记,以便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决定是否可以开
始国际初步审查以及在什么基础上开始国际初步审查。
在项目 1 下相应方格中作出标记:国际初步审查应当在
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或在考虑修改的基础上开始,视具体情
况而定。如果要考虑根据条约 19 条的修改,申请人最好提
交根据条约 19 条的修改、所附信件(细则 62.1(ii)和 46.5(b))
及任何声明(细则 62.1(ii)) 的副本。如果考虑提交根据条约
34 条的修改,则申请人在提交要求书时需附有按条约 34 条
规定的对国际申请修改部分的替换页,并需要附有信件说明
由于修改导致的差别以及修改的基础并解释修改原因(细则
66.8)。如果已在一个方格中作出标记,而在要求书中未附有
相应的文件,该审查将被推迟到初步审查单位收到上述文件
时开始。
在方格 2 中作出标记:在第Ⅰ章规定的程序中已经向
国际局提交了按条约第 19 条规定对权利要求的修改,而申
请人希望那些修改被认为撤销,因为已经根据条约第 34 条
提出了修改(细则 53.9(a)(ii))。
在方格 3 中作出标记: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根据细则
69.1(b)希望在国际检索的同时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下,
如果申请人希望保留提出条约 19 条修改的可能性。申请人
可以请求国际初审单位推迟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时间至细
则 69.1(d)规定的适用期限届满(细则 53.9(b))。
在方格 4 中作出标记:如果申请人希望推迟国际初步
审查的启动时间至细则 54 之二.1(a)规定的适用期限届满。
否则,除非细则 69.1(b)适用(见上文),国际初步审查单位
将在收到相关费用、国际检索报告(或根据条约 17(2)(a)条
作出的宣布)和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后即启动国际
初步审查(细则 69.1(a))。
如果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同,在国际初
步审查单位得到国际检索报告(或按照条约 17(2)(a)宣布的
通知)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前不启动国际初步审查。
注意细则 54 之二.1(a)规定的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和由国
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或按照条约 17(2)(a)之通知传送
之日起 3 个月,或自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,以后到期者为准。
如果在任何方格中都未作出标记,将按本栏下部的注
释所述的程序进行。
为了国际初步审查的语言(细则 55.2):如果进行国际初
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的语言既不是提交国际申
请的语言,也不是该国际申请公布时的语言,申请人必须与
要求书一起提交一份译成既是该单位接受的语言又是一种
公布语言的该国际申请的译本。
如果为了国际检索的目的已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了译
文,并且国际初审单位与国际检索单位是同一个局或政府间
组织,则申请人不需再提交译文。在这种情况下,国际初审
在为了国际检索的目的提交的译文的基础上进行。
为了国际初审的语言应在第 IV 栏的虚线上指明,并且
应标注相应方格。
修改的语言(细则 55.3):如上述内容所释,修改,附信
及声明的语言应使用进行国际初审的语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