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以選舉事務處接獲表格的日期為準)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:
(i) 以 下 其 中 一 種 附 有 選 民 姓 名 及 主 要 住 址 ( 文 件 上 的 姓 名 及 地 址須與選民身
分證所載的姓名及本申請表上填寫的住址相同)的證明文件:
1. 公共機構發出的賬單(如水費∕電費∕煤氣費賬單);
2. 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的文件;
3. 由銀行、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的結單或通知書;
4. 固網電話∕手提電話∕收費電視∕互聯網的收費單;
5. 由本地專上院校發出可證明選民主要居所的文件或收費單;
6. 由稅務局加蓋釐印的有效租約( 無需三個月內簽訂,但接獲申請當日必
須在租約有效期內) ; 或
7.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、 房屋署、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、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等 公 營 機 構
發出的收費單、通知書或其他文件;或
(ii) 附 有 選 民 同 住 者 姓 名 及 住 址 的 住 址 證 明 , 及 由 選 民 簽 署 作 實 確認在上述地
址居住的 聲 明 書 , 以 確 認 該 同 住 者 與 選 民 一 同 居 住 於 有 關 地 址 , 同 時 確 認
夾附的住址證明是經核證為完整的真本或副本。有關同住者聲明書可於選
舉事務處網頁下載(http://www.reo.gov.hk/ch/voter/dra.htm);或
(iii) 如 選 民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文 件 作 為 住 址 證 明 ,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接 納 由 選 民 提 供 ,
於監誓員/執業律師/太平紳士面前根據《宣誓及聲明條例》(第 11 章)
所作出的法定聲明,以確認在有關申報地址居住。有關宣誓聲明可到各區
民 政 事 務 處 免 費 辦 理 。 有 關 法 定 聲 明 樣 本 可 於 選 舉 事 務 處 網 頁 下 載
( http://www.reo.gov.hk/ch/voter/dra.htm )。
(d) 選舉事務處接納以上文件的正本、影印本及傳真本為有效的住址證明。
(e) 如更改登記住址的選民為房屋署轄下公共租住房屋(即俗稱「公屋」)的認可住
客 , 或 選 民 為 於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資 助 房 屋 擁 有 戶 籍 的 租住住 客 , 而 有 關 地 址 與
選民填報的住址相符,則選民可獲豁免有關提供住址證明的規定。請 注 意 : 居 者
有 其 屋 ( 即 俗 稱 「 居 屋 」 ) 及 已 出 售 公 屋 單 位 ( 例如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) 的 住 客 並
不 在 豁 免 範 圍 內 , 有關選民必須提交有效住址證明。如選舉登記主任未能與有關
部門或機構核對相 關 選 民 的 資 料 ,則 有 權 根 據《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(選民登記)(立法
會地方選區)(區議會選區)規 例 》( 第 541A 章 )第 10A 條要求有關選民申請更改
登記住址時必須提供住址證明。
(8) (a) 根 據 《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( 登記)(立 法 會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)(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投 票
人 )(選舉委員會委員)規例》(第 541B 章 )第 19 條,任 何 人 士 申 請 登 記 為 地 方 選 區
選民亦被視為申請在區議會( 第二)功 能 界 別 中 登 記 。 如 果 你 選 擇 不 登 記 為 區 議
會( 第二)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, 你 必須填寫「更改功能界別選民及/或選舉委員會
界別分組投票人個人登記資料/取消登記或不登記於區議會(第二)功能界別申
請表」( REO-43)。
(b) 如果你是一個已登記的地方選區選民(而 並 未 有 登 記 於 任 何 功 能 界 別 ), 而 你 希
望登記為區議會( 第 二 ) 功 能 界 別 或其他傳統功能界別( 即區議會( 第二) 功能
界別以外的功能界別)/界別分組的選民/投票人, 你 必須填 寫「 功 能 界 別 選 民
及 /或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個人登記申請表」 ( REO-41) 。
(c) (i) 如 果你是一個已登記於傳統功能界別/界別分組的選民/投票人, 而 你 現在
希望轉 為 登記於區議會(第二)功能界別或 另一傳統功能界別/界別分組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