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, 你 必須填寫「 更 改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及 / 或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投 票
人個人登記資料/取消登記或不登記於區議會(第二)功能界別申請表」( REO-43)。
(9) 一 般 情 況 下 , 選 舉 事 務 處 與 選 民 的 通 訊 均 為 中 、 英 雙 語 並 用 。 這 項 語 言 選 擇 是 為 方
便 候 選 人 在 選 舉 期 間 能 以 你 所 選 擇 的 語 言 與 你 通 訊 。 如 果 你 不 填 寫 本 部 分 , 本 處 會
假設你的選擇是中文。
(10) 「通訊地址」只供住 址 未 有 郵 遞 服 務 的 人 士 使 用 。 如 你 並非所 述 類 別 人 士 ,請勿填
寫本欄。
(11) 上列附註只可作一般性指引。申請人亦應參閱《立法會條例》(第 542 章)、《選
舉管理委員會條例》(第 541 章),以及根據此等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。
(12) 本申請表格必須由申 請人簽署,否則選舉登記主任不會處理你的申請。
(13) 為 審 核 你 的 選 民 登 記 資 格 ,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會 把 你 填 報 於 申 請 表 的 個 人 資 料 , 與 其 他
機 構 為 其 他 目 的 而 向 你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比 較 及 覆 核 , 以 便 核 實 有 關 資 料 是 否 真 實
及 正 確 , 如 有 失 實 或 誤 導 成 分 , 可 根 據 這 些 資 料 對 你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。 你 簽 署 本 申 請
表 時 , 即 表 示 你 授 權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就 收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向 其 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、 公 營 /
私 營 機 構 查 證 , 並 核 對 這 些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; 你 簽 署 申 請 表 , 也 表 示 你 明 確 地 同 意 ,
有 關 政 府 部 門 (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、 房 屋 署 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) 或 其 他 公 營 /
私 營 機 構 (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) 可 向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提 供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, 以
便 在 處 理 本 申 請 時 , 以 及 每 年 更 新 作 選 民 登 記 及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記 錄 時 , 比 較 和 覆 核
這些資料。
(14) 選舉事務處會 郵寄通知書予選民確認已完成其新 登記申請。
(15) 如對選民登記有任何查詢,請致電:2891 1001。
個人資料收集聲明
資料用途
你 在 此 表 格 ( REO-1) 內 填 報 的 個 人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資 料 , 會 供 選 舉 事 務 處 作 選 民 登 記 及 與
選 舉 有 關 的 用 途 。 在 此 表 格 提 供 個 人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資 料 純 屬 自 願 。 然 而 , 你 如 果 沒 有 提 供
足夠和正確的資料,本處可能無法處理你登記為選民的申請。如果選舉登記主任決定你有
資格登記為選民,你在此表格提供的姓名及住址會列入選民登記冊,供市民查閱。
如 有 需 要 , 選舉登記主任在擬備選民登記冊時可要求任何公共主管當局( 包括但不限於入
境事務處、民政事務總署、 房屋署及香港房屋協會等 ) 提供你的個人資料作核對之用。
任何人如未事先徵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,而將在此表格內填報的個人資料用作上述用
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,即有可能違反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 486 章)。
資料轉介
本處可能會把你提供的資料提供予其他獲授權部門/組織/人士,按有關條例及/或附屬
法例作選民登記、選舉及所有相關的用途。
索閱個人資料及查詢
根 據 《 個 人 資 料 (私隱)條 例 》 ( 第 486 章 ) 內 所 載 的 條 款 , 你 有 權 要 求 索 閱 及 改 正 所 提 供
的個人和其他有關的資料。關於個人資料的查詢,應以書面向選舉登記主任(地址:香港
灣仔港灣道 25 號海港中心 10 樓)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