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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局通函第29/2021號
分 發 名 單 : 各 私 立 中 小 學 、 幼稚園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校監/ 校長
( 英 基 及 國 際 學 校 除 外 )
向 教師發 還 課 程 費 用
( 注 意 : 上 述 學 校 校 長 及 教 師 均 應 閱 讀 此 通 函 )
摘要
本通函旨在公 布教師申請發還進修短期課程 (由本 地機構提供 )及電
子學習課程費用的程序。
詳情
目標
2. 為了讓學校在運用培訓資源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,以及鼓
勵學校制定校本的教師培訓及發展計劃,教育局為修讀短期課程(由本地機
構提供)及電子學習課程的教師提供課程費用發還。是項安排適用於提供正
規課程的幼稚園、幼稚園暨幼兒中心、私立小學及私立中學任職的教師。
申 請 程 序
3. 在2021-22財政年度,有關發還課程費用的申請程序詳情如下:
(i) 校長/教師必須在2021年 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間完成有關
課程,才可獲發還費用。
(ii) 當校長/教師完成有關課程後,其校監/校長可於2021年11月1日
至2022年2月14日期間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將申請表格(見附件)遞
交至本局培訓小組,為有關校長/教師申請發還課程費用。逾期
申請概不受理。
(iii) 學校須制定校本政策以訂定每 個課程所 建議的 發還金 額(即 最
高金額可為課程費用的100%),惟每所學校申請發還的總額不可
多於2,900元。
( i v ) 學校須於其教師培訓及發展計劃內註明有關教師修讀課程的出
席率及申請發還課程費用的資料。
本局每年會檢討上述程序。